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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15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对其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村*组。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凌晨,田某某一人在家中喝泡白酒,清晨,田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没有购买保险),搭乘孙女田某甲从**镇**村*组家中出发,向**镇小学方向行驶,行驶至**镇至**镇4Km+100m道路(**镇**村*组郭某某房屋前路段)时,田某某变道避让狗,在避让过程中,摩托车倒地,致使田某某受伤,郭某某听到响声后到达现场,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田某某被送到剑阁县人民医院(普安院区)治疗,随后交警到医院对田某某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5mg/lOOml,现场抽取田某某静脉血液。

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对田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53mg/lOOml。其涉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涉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兴周拘役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以上,3000.00元以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新明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剑阁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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