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镇**村,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证无照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与**路交叉路口处,与吴某某驾驶并拉乘随车教练张某某的******学号轿车相撞,造成田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田某某、张某某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46.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英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肃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