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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街**号**号,住威远县**镇**街**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晚,被告人田某某与古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威远县城区**路“**烧烤店”吃宵夜至2020年3月26日凌晨5时许,期间田某某饮酒。饮酒后田某某驾驶停放在接官亭路**小区门外的川KF****小型轿车从接官亭路出发,于同日5时54分行至广场街“玉兰豆花店”外,将车辆停在道路中间,然后在驾驶室睡觉被民警抓获,民警随即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8mg/100ml,后民警将田某某带至人民医院门诊部进行抽血,并将采集到的田某某血液送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三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将锋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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