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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驾校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家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本案,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年5日继续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学的教练车沿清大线行驶,经过保靖县清水坪镇张家坝路段时,与白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田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7mg/100ml。

被告人田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个人信息、驾驶证以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野

                                   检察官助理:隆婷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家住龙山县**镇**村**组**号,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7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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