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住******号院****室。因购赃于2001年被治安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02年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8年11月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豫C****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厚载门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元大道口时,被值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9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2、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3、查扣经过;4、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行政处罚决定书;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燕 王书凯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