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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7〕23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路**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乡**村**号),群众。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7年6月2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9日22时25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J****3 /津B****挂号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歧公路55公里900米处时,该车前部与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行人左某某、齐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齐某某当场死亡、左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左某某经天津市海滨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齐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左某某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大港支队石油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意见书认定:田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左某某、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且已对二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笔录;

5.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并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田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莉

2017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内含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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