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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江阳区**路**段**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经关口往安宁大道望天龙加气站行驶,当车行驶至安宁大道望天龙加气站外路段左转时与廖某某驾驶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拨打了“110”、“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田某某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廖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绍伟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0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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