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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楼**单元**号,2014年1月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2019年11月6日9时40分许,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雁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将由北向南步行横过公路的王某某撞倒,致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20日,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淄川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2020年4月14日淄博正良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均鉴定王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2020年7月14日,经山东阅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符合急性心肌梗死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对其死亡的发生有诱发或促发作用。2019年11月25日,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认定,田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田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时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王某某步行横过公路时,观察情况不够,未确认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田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田某某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世俊

2020年7月27日

附:

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楼**单元**号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具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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