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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李某甲等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乡**村**组,住荆州市沙市区**路**号**园**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同一事由,于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王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同一事由,于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号,住荆门市东宝区**镇**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2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月亮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参与打架,于2016年7月2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月亮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1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同一事由,于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同一事由,于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严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自2020年2月1日至3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因与被害人刘某甲存在经济纠纷,打电话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去找刘某甲理论、给点教训。李某甲电话邀约张某甲张某甲又带上同学龚某某绰号“某某丁”,另案处理)一同前往位于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刘某甲家中,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甲遂以抓手锁喉的方式同张某甲龚某某一起将被害人刘某甲从家中强行带离并架上车。随后李某甲商议将人带去公安县**镇,一行人驾车至公安县**镇**宾馆,在202室内继续限制刘某甲的人身自由并将控制刘某甲的情况通过电话即时向田某某报告,得到田某某的指令说“可以伤,但是别残”。此后,李某甲先行殴打刘某甲张某甲用手和橡胶棍殴打刘某甲,待被告人严某某到达此房间后,把带来的手铐交给张某甲刘某甲铐住,再用橡胶棍继续殴打刘某甲。其间,李某甲等人还拿出随身携带的猎刀威胁刘某甲,直至当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查,被害人刘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数小时,被殴打后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田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严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甲2万元,取得刘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归案(抓获)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记录查询、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鄂D****9和车辆鄂D****3违章处理情况,李某甲手机微信与田某某“某某甲”聊天截图张某甲手机微信与严某某“某某丙”聊天截图某乙、某某身份信息,侦查人员与被害人刘某甲微信聊天截图,工作说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5.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荆长法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402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犯罪现场、龚某某住处提取笔录;7.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严某某指认犯罪现场照片、刘某甲被强行带走的监控照片,龚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手机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严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械具并实施殴打,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其中李某甲张某甲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张莉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严某某现被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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