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73********,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社区**片**组**号,住浏阳市**镇**社区**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11月3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3月12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5个月;因吸毒,2019年7月2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20年3月9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7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浏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殴打他人,2016年8月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无证驾驶,2017年12月14日被炎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田某某在田所建的“嘉繁苗木”园内闲聊时提出,古港镇古城村观音庙附近的河边有一树兜形状不错的野生樟树,采挖后可用于做盆景或做茶几,2被告人开车去河边察看现场后决定合伙采挖。当晚19时许,2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持锄头、铲子、油锯等工具来到河堤边采挖樟树,2被告轮流边挖边锯,直至次日凌晨3点多钟才将樟树挖倒;后将锯断的树杆、树兜雇请随吊车司机钟某某运至**小学围墙边,再将樟树杆锯成长短不一的4筒樟原木存放在**小学新校门口。
经浏阳市种苗管理站检尺、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换算,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采挖的樟树制成的4筒樟原木计材积0.443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0.886立方米;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被告人采伐的樟树为樟科樟属香樟,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2020年3月2日,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时因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后在医院内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2日,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将上述4筒樟原木及树兜依法进行了扣押,并于2020年6月18日发还给被害组织古港镇**村**组。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对受损的河堤进行了修复,取得了被害组织村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领条、古港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案工具照片、谅解书、通话清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闵某某、刘某某、钟某某、徐某某证言;3.报案人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的供述;5.浏阳市林木种苗管理站鉴定意见书、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意见书、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香樟1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被告人可认定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中被告人田某某对破坏的河堤进行了修复,取得了被害组织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定妮
2020年7月8日
附:一、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4853****);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0748****)。
二、移送案卷材料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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