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孟某某非法采矿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孟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确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确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田某某、孟某甲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在确山县**店**非法开采矿产,开采后由孟某甲组织人员运输到田某某的石材加工厂,田某某再销售。被告人田某某、孟某甲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4923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协议书、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领款单等;

2、证人孟某乙、孟某丙、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孟某甲的供述;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孟某甲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湘华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孟某甲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