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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元江,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222261981********,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自治县****组于2005年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于2018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石老板”(具体情况不详,在逃)盗窃事主黄某某位于惠东县吉隆镇**栋**单元**房内现金1800元人民币及1000元台币。于2020年7月14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吉隆镇**公寓附近抓获被告人田某某,并在田某某居住的**公寓**房内缴获作案时所穿的黑色运动鞋1双,经鉴定,被盗现场一房间被破坏的门板上提取的鞋印是田某某的左脚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董思

                              2020年10月30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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