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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甘某某诈骗案)_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2********,汉族,务工,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3********,汉族,务工,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

因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甘某某于2020年6月5日被嵊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嵊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甘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被嵊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被嵊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甘某某涉嫌诈骗案由嵊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8日向嵊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年8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郑杰(已判决)等人先后利用“亚太跨境电商”、“德金国际”、“拓思跨境电商”等虚假期货交易平台,采用招收代理商,代理商再发展下级代理商、业务员,诱骗客户注册、充值、交易,收取高额手续费,平台后台控制期货指数涨跌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并在**公司以**公司、**公司等名义开设账户,用于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资金进出。

2017年5月至12月,被告人甘某某作为“亚太跨境电商”、“德金国际”等虚假期货交易平台代理商,采用上述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59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甘某某接受被告人甘某某的指示,作为与平台方的联系人,向代理商传达平台方关于产品涨跌情况、平台转换等信息,并出借名下的建设银行卡供被告人甘某某分赃使用。

被告人甘某某于2020年6月5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华园路5号西城**2号楼9-7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九龙园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甘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在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供销旅社被福建省罗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户籍证明、判决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甘某某、甘某某及同案犯郑杰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甘某某及同案犯郑杰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甘连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薇霞

姚秉正

2020年1013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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