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街**号**号,现住地常德市武陵区**花园**栋**。因犯抢劫罪,1999年7月8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赌博行为,2015年11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甘某某应聘至本市**商贸有限公司当送货司机。2019年8月30日16时许,甘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在**街道**社区廉租房对面蔬菜店内送货时,甘某某趁陈某某下车取货款之机,将其放在面包车副驾驶前柜子内的4200元钱偷走。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甘某某应聘至聂某某处任送货司机,其利用单独送货之机,收取3000元货款后逃匿。2020年1月3日,被告人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为众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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