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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91988********,壮族,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乡**村**屯**号,住广西南宁市青某某**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6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起,被告人甘某某明知阮某甲要从事卖淫活动,并容留卖淫女阮某甲、阮某乙在南宁市青某某竹溪大道27-1号钱隆天下小区1号楼1603号房内进行卖淫活动并介绍嫖客。每介绍一位嫖客可以获得50到100元人民币不等的好处费。2019年9月25日20时许至2019年9月26日1时许,容留卖淫女阮某甲与嫖客杨某某、黄某某,卖淫女阮某乙与嫖客陈某某、罗永兴、韦某某、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以性交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金交款单、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 证人韦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罗某乙、陈某某、杨某某、阮某乙、阮某甲的证言;3. 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达六人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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