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71********,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简称连南县),小学文化,务农,住连南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甘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从连南县三江镇沿江西路往连南财产保险公司方向行驶,左转弯至南门桥路段时,与从黄埔路直行往连南财产保险公司由骆某某驾驶的粤R*****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甘某某受伤后送连南县人民医院治疗,依法抽取其血样送检,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5.凤城司鉴所[2019]毒检第070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正义司鉴[2019]痕鉴字第23号《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 曹日颖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连南县**镇**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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