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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56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村委会**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甘某某伙同“阿东”、“阿伍”、“阿二”(均在逃,基本信息不详)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儋州市**镇**居委会**队距离**高速约一公里处的按树林里共同出资以“啤酒机”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赌博规则是:将标有1-24号码的乒乓球和2个彩球放入玻璃瓶中,用吹风机吹,根据吹出来的乒乓球颜色和号码决定输赢,彩球赔率为10倍,号码规则赔率为24倍;最低下注5元,上限是300元,赌客下注后,服务员就给赌客送单,如果猜中即获得相应倍数的奖金。被告人甘某某出资8000元人民币,占该赌场20%的“股份”,且负责赌场的财务管理和操作赌场的“啤酒机”开球工作,其他股东分别负责赌客招揽和接送、赌具的购买、赌场的看场等工作。

2020年3月3日晚,被告人甘某某,赌场的“服务员”吴某某及参与赌博人员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均已行政处罚)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并起获赌博工具一批,从甘某某身上搜出赌场的四张收支清单。经查,当晚约有20余人参赌,2020年2月28日该赌场收入为26320元人民币,2020年2月29日没有收入,2020年3月1日该赌场收入为7600元人民币,2020年3月2日该赌场收入为47330元人民币,赌场“开业”五天,该赌场的收入共计81250元人民币,除去成本后,一共盈利60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啤酒机、电脑等赌博用具;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赌场收入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君

书记员:蓝雪华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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