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甘多,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乡**村**号。被告人甘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决定逮捕,同年9月22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8月,被告人甘多与被害人张某某的亲属杜某某一起吃饭时,谎称可以花钱找人给张某甲(张某某女儿)安排到砀山县人民医院上班,张某某信以为真,先后以现金方式给甘多人民币60000元,以银行卡交由甘多自取方式给甘多人民币65000元,共计人民币125000元,后一直未收到砀山县人民医院录用通知,方知被骗。
二、2017年8月,被告人甘多和被害人杜某某聊天时,谎称可以花钱找人将其安排到砀山县人民医院上班,杜某某先后以银行卡交由甘多自取方式,给甘多人民币43000元,银行卡转账方式给甘多人民币50000元,现金方式给甘多人民币25500元,微信转账10000元,共计人民币128500元,后一直未收到砀山县人民医院录用通知,方知被骗。
三、2018年12月,被告人甘多与徐某某、庞某某聊天时,谎称可以花钱找人安排庞某某的朋友程某某到砀山县人民医院上班,被害人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将90000元转给庞某某,庞某某再转给徐某某,最后徐某某再转给甘多,后一直未收到砀山县人民医院录用通知,方知被骗。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甘多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甘多的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全部损失,取得两被害人谅解。案发后甘多已退还被害人程某某45000元损失,未取得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甘多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43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甘多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信芳芳
检察官助理 王锐栋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甘多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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