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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亚发、甘当民等敲诈勒索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甘亚发,,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村委会**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委会******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律师:崔文卿,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601201211940035。

被告人甘当民,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律师:王海山,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690200110443491。

被告人甘运效,曾用名甘琼彬,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律师:朱模圣,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601201410703517。

被告人甘昌平,曾用名甘海弟,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律师:莫海鹏,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601201610401278。

被告人林新凯,曾用名林亚平,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律师:曾德程,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601200410180644。

被告人甘运锋,曾用名甘亚广,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83********,汉族,中专文化,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律师:许明金,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601201810031720。

被告人甘运川,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78********,汉族,中专文化,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律师:韦桂庆,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601201110564269。 

被告人林亚全,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律师:张冠奇,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601201810031821。

被告人甘某甲,曾用名甘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亚发、甘当民、甘运效、甘昌平、林新凯、甘运锋、甘运川、甘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林亚全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补充起诉。

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4月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初的一天14 时许,被告人甘当民带领被告人甘运效、甘运川、甘昌团(批捕在逃)、甘某丁(批捕在逃)、甘某丙(批捕在逃)等队委及**村**队部分村民约20多人前往海口市美兰区**镇**项目**期工地阻拦施工,被告人甘当民当众推倒长约2米的铁皮围墙。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15 时许,在和**园**期项目部办公室,被告人甘当民带领甘昌团、甘运效等人以村民拦路、阻拦施工为要挟,向被害人林某甲、吴某某索要土方工程项目;2018年8月初的一天,被害人林某甲、吴某某不同意给土方工程项目,被迫承诺等工程完工便给被告人甘当民、甘昌团、甘运效等100 万人民币,同时要求保证其本人及村民不再阻拦施工、阻拦工程车。2018年8月中旬,因被告人甘当民提出的100万元分配方案被其他成员否决。被告人甘亚发便主动带头出面与甘运效、甘某甲、甘昌平、林新凯、甘运锋、甘运川、林亚全等成员在**茶艺馆经过多次商议后,决定组织**队村民到工地阻拦施工让开发商重新谈判工程款分配事宜。2018年9月3日15时,为索取钱财,被告人甘亚发、甘昌团(批捕在逃)组织甘运效、甘某甲、甘昌平、林新凯、甘运锋、甘运川、甘运坤(批捕在逃)、甘某丙(批捕在逃)及村民等二十多人使用6、7辆电动车和1辆小轿车堵在**项目南门出口,阻拦工程车的正常运输,造成该项目土方停工。9 月4 日10 时,被告人甘当民、甘亚发、甘昌团(批捕在逃)、甘运效、甘某丙(批捕在逃)、甘某甲、甘昌平、林新凯、甘运锋、甘运坤(批捕在逃)、甘运川、林亚全等队委和多名村民来到**项目部,以阻拦项目施工为威胁恐吓手段,向**土方的承包商林某甲和吴某某敲诈勒索100万元:其中以赞助款名义给**村**队70万元,分二次汇款,先一次性支付50万元,另20万元承诺工程完工后再支付;另外再以协调费名义给**队5万元;被害人被迫同意并与以上被告人签订了《赞助款说明》,同时还承诺工程完工后支付给甘当民25万元。当日,吴某某通过微信向甘亚发转账2万元,林某甲又向甘运效支付现金3 万元;**队收到该5万元后向被害人出具了《收据》。被告人甘亚发等人将2万元用于宴请参与堵路的被告人和村民,另3万元用于**队10名**平分,除甘亚发外,其余被告人林亚全、甘昌团、甘运效、甘某丙、甘某甲、甘昌平、林新凯、甘运锋、甘运坤等人每人分得3000元。2018年9月7日,林某甲向甘亚发工商银行账户转账50 万元,该50万用于全村人集体私分。其中被告人甘亚发分得8500元、甘运效分得11900元、甘某甲分得10200元、甘昌平分得8500元、林新凯分得10200元、甘运锋分得15300元、甘运川分得15300元、林亚全分得8500元、甘昌团(批捕在逃)分得8500元、甘运坤(批捕在逃)分得11900元、甘某丙(批捕在逃)分得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甘某甲向公安机关退还其个人非法所得部分13200元。

2.2018年11月1日10时许至18时许,被告人甘昌团(批捕在逃)组织带领被告人甘运效、甘昌平、林新凯、甘运锋、甘某丙(批捕在逃)、甘运坤(批捕在逃)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镇**项目工地一条土路上阻拦2辆工程车往外运输沙土,造成被害人林某甲的误工损失等经济损失约1600元。2018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甘昌团(批捕在逃)组织带领被告人甘运效、林新凯、林亚全、甘某丙(批捕在逃)、甘运坤(批捕在逃)及**队四五名村民共十多人来到**项目位于南渡江边堆放沙的荒地,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威胁**挖机工人陈某甲用挖机将8车沙子装给叫来的运输车上,其中被告人林亚全用拖拉机拉带四车沙用于盖房子,被告人甘运效、甘运坤(批捕在逃)、甘昌团(批捕在逃)拉一辆十轮卡车沙子变卖后获利3000元后平分。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约4800元。

以上犯罪团伙多次煽动村民到**项目建设工地聚众造势、阻拦施工、强揽土方工程、敲诈钱财,扰乱该项目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报案书、前科证明、赞助款说明、赞助款分配表、情况说明、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和收据截图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林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甘当民、甘亚发、甘运效、甘某甲、甘昌平、林新凯、甘运锋、甘运川、林亚全的供述;

5. 提取笔录与提取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

6.视听资料:一张载有手机视频片断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当民、甘亚发组织领导甘运效、甘某甲、甘昌平、林新凯、甘运锋、甘运川、林亚全共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00万元,其中既遂数额55万元、未遂数额45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九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当民、甘亚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甘运效、甘某甲、甘昌平、林新凯、甘运锋、甘运川、林亚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文红、倪承山

                          检 察 官 助 理:杨世锋

   2019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甘当民、甘亚发、甘运效、甘某甲、甘昌平、林新凯、甘运锋、甘运川、林亚全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涉案物品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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