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甄某某与其丈夫文某甲和文某甲父亲文某乙、母亲郝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甄某某用开水将文某乙烫伤,经邢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某乙颈前、胸腹部及四肢皮肤烫伤属轻伤一级,左耳后及左眼部皮肤裂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传唤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文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振伟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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