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汉族,大专文化,系尚某某**宾馆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尚某某尚志镇**街**号。2018年12月18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9日,尚某某人民法院受理崔某甲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甄某某、陈某某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二被告人履行(2016)黑0183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人甄某某、陈某某于同年5月26日收到尚某某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未按照规定报告财产。且自执行立案以来,二被告人的银行卡内均有大量现金流入且二人名下某某宾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被告人甄某某、陈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裁定。
经侦查,被告人甄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在黑龙江省尚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在黑龙江省尚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
2.证人崔某乙、马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甄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陈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张宜军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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