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瓦相依坐,男,傣族,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62********,文盲,家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镇**村委**组**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瓦相依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瓦相依坐长期吸食并零星贩卖毒品,曾向吸毒人员福某(另行处理)贩卖毒品海洛因,向吸毒人员衣某(另行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10月22日17时许,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家中鸡圈内的小木屋里抓获被告人瓦相依坐,同时抓获了吸毒人员福某。民警当场从瓦相依坐衬衣口袋中查获的用“汽油清净剂”瓶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从木屋的床上查获用“雷神喷嘴糖”瓶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外用“四方魔幻球”瓶装内用蓝色塑料袋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瓶。后经称量,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共计6.72克,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净重17.6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瓦相依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瓦相依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瓦相依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芹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瓦相依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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