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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502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所在地为河南平郏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11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7月9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程某某(另案处理)去到本市清溪镇三中村佳速网咖,趁被害人王裕禄熟睡之机,盗走王裕禄放在身边的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713.03)。破案后,涉案财物被起回,已发还给被害人。

(二)2019年7月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程某某、紫衣男子(另案处理)去到本市清溪镇谢坑村狼牙网吧,趁被害人王某乙熟睡之机,盗走王某乙放在身边的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672元)。破案后,涉案财物被起回,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表,物证手机,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的证言,王裕禄等被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勉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关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光盘四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7、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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