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黎某、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黎某,男,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5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号。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8年11月25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盗窃于2019年9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0日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63********,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盗窃于2019年5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8日转为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盗窃于2019年9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0日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黎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王黎某伙同黄某某经预谋后在郑州市二七区陇海路骨科医院病房将一台气压泵、一台中频治疗仪、两个沙袋等医疗器械(经鉴定价值4388元)通过病房窗户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

2019年5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1号院充电桩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充电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415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黎某、黄某某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陈述;3.证人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姚某某、方某某、曹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受案及到案经过、提取证明、领条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黎某、黄某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辛振锋

二○二○十五

附:

1、被告人王黎某、黄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