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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9********,汉族,中专文化,出纳,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巷**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石狮**庵系经石狮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登记的佛教机构。2015年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自己担任石狮**庵出纳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取香火钱、捐款、经营素菜收入等现金款项后不入对公账户等方式,侵占石狮**庵资金人民币6585219.02元,并用于赌博和挥霍。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石狮市**街道**路**号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专项审计报告、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中建

检察官助理王灿阳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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