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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雪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19〕1308号

被告人王雪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71********,汉族,高中文化,系常熟市**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常熟市**街道**村**号。被告人王雪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雪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雪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5月16日、8月1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同年3月16日、5月3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6日、6月30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雪某于2012年至2015年经营常熟市**有限公司期间,假借借款、代为出借、代为还款等为名,多次骗取卫某某、龚某某、冯某甲等2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900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雪某于2012年4月25日,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某甲人民币35万元。

2.被告人王雪某于2012年8月期间,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谈某某人民币50万元。

3.被告人王雪某于2013年2月,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人民币30万元。

4.被告人王雪某于2013年2月,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姚某甲共计人民币135万元。

5.被告人王雪某于2013年3月,以代为还款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约人民币25万元。

6.被告人王雪某于2013年3月,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万元。

7.被告人王雪某于2013年5月、2014年1月,以扣除保证金、代为还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冯某甲共计人民币76万元。

8.被告人王雪某于2013年下半年,以解除房产抵押合同后还款为名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30万元。

9.被告人王雪某于2013年10月11日,以代为还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卫某某人民币40万元。

10.被告人王雪某于2013年12月,以代为卖房还款为名骗取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88万元。

11.被告人王雪某于2013年12月,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20万元。

12.被告人王雪某于2013年12月、2014年1月,先后以借款、代为出借为名,骗取被害人姚某乙共计人民币105万元。

13.被告人王雪某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以代为还款为名骗取被害人翟某某人民币10万元。

14.被告人王雪某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王某乙共计人民币47万元。

15.被告人王雪某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以代为出售房产为名骗取被害人马某乙约人民币440万。

16.被告人王雪某于2014年1月,以代为还款为名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120万元。

17.被告人王雪某于2014年1月,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35万元。

18.被告人王雪某于2014年3月,以解除房产抵押合同后卖房还款为名骗取被害人蒋某甲、戈某某人民币40万元。

19.被告人王雪某于2014年8月,以代为办理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冯某乙人民币270万元。

20.被告人王雪某于2014年期间,以代为还款为名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约人民币11万元。

21.被告人王雪某于2014年期间,以借款、代为出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280万元。

22.被告人王雪某于2014年左右,以代收利息为名骗取被害人蒋某乙人民币0.5万元。

23.被告人王雪某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以代收利息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某乙人民币2.25万元。

24.被告人王雪某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以代收利息为名骗取被害人毛某某共计人民币5.2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收条、借据等;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卫某某、龚某某、冯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雪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玲燕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雪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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