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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1********,汉族,初中文化,自贡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附**号,现住自贡市沿滩区**镇**路**号。2009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某为盗窃铜线,采用雇佣工人以破坏性的方式将自贡**铸造有限公司厂房内三台中频炉设备予以分解取出,准备盗走设备中铜圈时被看守人员发现,随即逃离现场。2019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同样采取雇用工人的方式将该设备内的铜圈等材料盗走。后经鉴定,被盗的三台中频炉设备的感应圈、硅钢柱、耐火胶泥零部件价值人民币82057元,王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上述物品时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350532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

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判决书等;

3.证人王某某、赖某某、何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洪超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后补材料6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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