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6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金牛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街**附**号。2013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至成都市金牛区九里提中路161号附4号商铺内,趁被害人汪某某接待客人之际,将汪某某放置于收银台上的一部OPPO 牌手机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93元。
2019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至成都市青羊区鹏瑞利广场3楼一店铺内,趁被害人张某某接待顾客之际,将张某某放置于吧台上的一部OPPO 牌手机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67元。
2019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其母亲毛某某至成都市新都区新中路86号一店铺内,趁被害人代某某接待毛某某之际,将代某某放置于柜台上的一部IPHONG 牌手机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50元。
2019年1月24日16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新中路48号将被告人王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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