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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牛儿),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2013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7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赤水市**镇**村**组余某某家附近,因口渴进入被害人余某某家中,向余某某讨要水喝。被告人王某某在喝水时发现余某某家桌上放有一台vivo牌X30 pro 5G秘银色手机,遂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该手机盗走,然后离开现场。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盗窃来的手机出售给一名陌生男子,获赃款人民币800元。

2020年3月16日,经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133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勇

                                               检察官助理 邹  婷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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