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王某拥,外号“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邵阳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寄押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于2018年7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甲,绰号“草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2014年4月28日因盗窃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予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寄押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于2018年7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恳恒,曾用名梁某某,绰号“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镇**村**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拥、杨某某、梁恳恒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拥、杨某某、梁恳恒分别结伙在湖南省隆回县、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广东省博罗县、广东省东莞市等地多次盗窃。共盗得人民币现金39600元,黄金首饰、香烟、衣服、电线等物品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58022元(另有部分物品因材料不全,未予价格认定)其中,王某拥参与作案8次,盗得现金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97622元;杨某某参与作案7次,盗得现金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92345元;梁恳恒参与作案3次,盗得物品价值人民币29881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5月8日21时许,王某拥、杨某某、梁恳恒骑摩托车窜至隆回县**镇**广场边上的七匹狼服饰专卖店外进行踩点守候。当晚22时许,三人将专卖店的后门楼梯处木板凿开一个洞后进入店内,盗走七匹狼品牌的西服11套、衬衫3件、T恤16件、裤子19条、皮鞋10双及手包、皮带、内裤等物品。第二天,王某拥、杨某某、梁恳恒逃到邵阳县**乡进行分赃。破案后,侦查机关扣押了王某拥、梁恳恒分得的部分衣物。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西服、衬衫、T恤、裤子、皮鞋共价值人民币24604元(另有部分物品未予价格认定)
二、2018年5月14日,王某拥、杨某某、梁恳恒三人窜至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与蒋某某(已判刑)见面后,四人在永州市冷水滩**广场边上的**小区事先踩点,当晚19时许通过从阳台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3栋403室,盗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钱包一个。随后,王某拥、杨某某、梁恳恒将联想笔记本电脑销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未予价格认定)
三、2018年5月17日凌晨,王某拥、杨某某骑摩托车窜至隆回县**镇**商店,通过剪断护栏进入店内,盗走大量芙蓉王、白沙、双喜、利群、中华等品牌香烟(未予价格认定)
四、2018年5月18日凌晨,王某拥、杨某某经事先踩点骑摩托车窜至隆回县**镇**超市后门,通过撬开护栏进入店内,盗走和天下香烟10条、芙蓉王烟20条、软中华烟4条、硬中华烟4条、云烟大重九烟2条、贵烟(国酒香30)2条、贵烟(小国酒香)2条。第二天,王某拥、杨某某两人将偷来的香烟销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0691.2元。
五、2018年5月21日19时许,王某拥、杨某某经事先踩点窜至隆回县**镇**街,然后从一栋楼房的后门进入楼顶,又攀楼到了**首饰加工店楼顶,两入将楼顶的木门撞开后离开。次日凌晨2时许,两人又骑摩托车返回,通过楼顶进入宏宝首饰加工店一楼,盗走人民币现金39600元、旧黄金手链2个、旧黄金项链1个、旧黄金手镯1个、旧黄金戒指1个及大量750型K金、和田玉、吊坠等首饰。得手后,两人逃到邵阳县**乡王某拥家里分赃。随后,两人又窜至广东省东莞市销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链、项链、手镯、戒指共价值人民币55413元(另有部分物品未予价格认定)
六、2018年6月11日凌晨,王某拥、杨某某经事先踩点骑摩托车窜至隆回县**镇**街**首饰加工店,两个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首饰加工店楼顶的铁门锁撬烂后进入二楼,盗走黄金项链13条、黄金手链5条、黄金手镯4个、黄金戒指26个、黄金耳环5对、黄金吊坠17个、3D硬金首饰11个、旧料钯金25克及黄金耳钉、铂金戒指、铂金手链、K750彩金项链等首饰。得手后,两人逃到了邵阳县**乡王某拥家里。几天后,两人又窜至广东省东莞市**镇销赃,杨某某使用黄方友坚的居民身份证卖了部分黄金首饰给张某某(另案处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王某拥还送给其女友梁某丙黄金戒指2个、铂金手链1条,破案后被侦查机关扣押。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项链、手链、手镯、戒指、耳环、吊坠、3D硬金首饰、旧料钯金共价值人民币252036.8元(另有部分物品未予价格认定)
七、2018年3月份的一天,王某拥、杨某某伙同牙某某(外号“黑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对面的配电房偷电线,牙某某用剪刀将铜芯电缆线剪断,王某拥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剪断的电线剥皮后装入袋子。得手后,三人将偷来的铜芯电线销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未予价格认定)
八、2018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王某拥、梁恳恒伙同牙某某、一外号“玉某某”的男子(具体身份不明)窜至广东省惠州市**县**风景区**村**小组山上的**公司基站房偷电线,牙某某将电线剪断,王某拥将剪断的电线剥皮后装入袋子。得手后,梁恳恒扛着偷来的电线与王某拥等人一起下山,行至山脚时,王某拥等人发现路边有警车,知道事情败露,便赶紧扔了电线逃离现场。经广东省博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4条电池线、2条电源线共价值人民币5277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于2018年7月24日指认并协助侦查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镇**巷**村街**号抓获共同作案人梁恳恒,随后又在广东省**县**镇抓获共同作案人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居民身份证;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照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信笺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梁某丙、潘某某、田某某、毛某甲、杨某乙、韩某某、程某某的证言及蒋某某、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秦某某、车 、沈某某、钱某某、匡某某、毛某乙、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拥、梁恳恒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搜查、辨认、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拥、杨某某、梁恳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王某拥、杨某某涉案数额巨大,梁恳恒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王某拥、杨某某、梁恳恒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王某拥、梁恳恒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某某有立功表现,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拥、杨某某、梁恳恒现均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梁某乙、梁某丙、潘某某、田某某、毛某甲、杨某乙、韩某某、程某某、蒋某某、牙某某、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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