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858号
被告人王美法,绰号“阿满”,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2********,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巷**号。曾因赌博,分别于2006年12月21日、2008年6月4日、2008年7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出行政拘留五日、三日、十二日;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7月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5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路**组团**幢**室(户籍地安徽省泗县**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号。曾因吸毒,于2012年9月18日被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0年11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大厦**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巷**号(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美法、乔某某、黄某甲、付某甲、夏某某、叶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24日至5月20日、2019年7月1日至7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19日至5月3日、2019年6月21日至7月5日)。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6月6日以被告人王美法涉嫌开设赌场案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8月8日)。现依法予以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王美法伙同王某甲(已判刑)在瓯海区**街道**村山上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雇佣王某乙(另案处理)为赌场管理、吴某甲为赌场报夹、陈某甲(已判刑)为赌场望风。2018年5月29日1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2人(均已被行政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6.6万元。
2019年1月初至1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美法、乔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区**街道**路**号后面废弃厂房内、安心公寓等地以牌九方式供他人赌博。其间,被告人黄某甲受雇为理手,被告人叶某某、夏某某、陈某甲受雇为望风,被告人付某甲为赌场报夹。2019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该赌场,查获参赌人员25名,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46430元。经查,被告人付某甲参与期间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叶某某处扣押人民币2800元、从被告人夏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100元、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人民币20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汇总缴款书、通话记录、专用票据、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刘某甲、付某乙、李某甲、谢某某、王某乙、吴某甲、许某某、朱某甲、吴某乙、黄某乙、彭某某、李某乙、颜某某、卢某甲、钟某甲、牟某某、杨某甲、黄子兰、杨某乙、王某丙、徐某甲、钟某乙、朱某乙、徐某乙、高某某、杨某丙、吴某丙、林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吴某丁、周某某、卢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李某丙、严某某、林某乙、陈某乙、唐某某、潘某甲、杨某丁、徐某丙、张某甲、麻某某、陈某丙、金某某、吴某戊、潘某乙、淳某某、蔡某某、沈某某、郑某某、卢某丙、王某丁、徐某丁的证言,证人王某戊出具的归案情况,证人张某乙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美法、乔某某、黄某甲、付某甲、夏某某、叶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美法、乔某某、黄某甲、付某甲、夏某某、叶某某、陈某甲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美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付某甲、夏某某、叶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黄某甲、付某甲、夏某某、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黄某甲、付某甲、夏某某、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秀娟
2019年8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美法、付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乔某某(联系方式1356625****)、黄某甲(1373634****)、夏某某(1555891****)、叶某某(1885877****)、陈某甲(1881493****)均取保候审;
2.案卷拾贰册、笔录肆份共拾壹页;
3.取保候审文书伍页、认罪认罚文书伍份共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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