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1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8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凌晨,采用拉车门等手段,在江阴市**路**号**房产门口,从被害人方某某停在该处的苏B****X银灰色本田车内窃得软中华香烟9包,价值人民币63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46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凌晨,采用拉车门等手段,在江阴市**路**号**烟酒店门口,从被害人顾某某停在该处的苏B****H黑色别克轿车内窃得软中华香烟12包、硬中华香烟3包、黄金叶天叶香烟4包,合计价值人民币1085元,销赃得款人民币67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香烟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顾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6.江阴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卷烟价格说明;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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