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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Z6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7时0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S*****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涡阳县**镇前**庄路段处时,因未按规定让行、超速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何某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何某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涡阳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0年1月3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倩倩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庄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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