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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颍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颍,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2019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颍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到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颍对被害人杨某某虚构杨某某孩子的父亲李某某使用杨某某的身份信息做假账洗钱、并保存有杨某某的裸照要张贴等事由,后对杨某某谎称其朋友孙某某有能力帮助杨某某找李某某索要孩子抚养费、摆平张贴裸照及用其名义做假账洗钱等事情骗取杨某某的信任,先后以给孙某某等人好处费以及办事的人出事需要花钱处理等理由骗取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21万余元用于购买手表等个人挥霍。2019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颍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表及购买票据;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孙某某、董某甲、董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颍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恢复资料、取款视频资料、讯问同步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娟娟

检察官助理:李   瑶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颍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随案移送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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