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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1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冒名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因盗窃,于2007年3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8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4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23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3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十字坡西里小区一车棚内,窃取贾某某捷安特牌黄黑相间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69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7月14日被民警抓获。被盗自行车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等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关于自行车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代理检察员:  陈  刚

2016年12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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