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伍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海口市秀英区,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秀英区******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7月4日刑满释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王某某、严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8日,海南省公安厅指定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管辖,2019年11月27日,本院报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2019年12月1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琼海市人民法院审判。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伍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接着被告人王某某电话联系严某某(另案处理),询问其之前交给严某某保管的3克甲基苯丙胺情况。严某某表示自己吸食了约2克甲基苯丙胺,还剩约1克甲基苯丙胺。接着被告人王某某电话告诉伍某某有1克甲基苯丙胺,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后被告人伍某某和王某某约定在海口市秀英区********号严某某家中见面。被告人王某某和伍某某到海口市秀英区****村路口,伍某某在路口等待。王某某在前往严某某家中的路上碰见严某某,接着严某某将约1克重的甲基苯丙胺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该1克重的甲基苯丙胺和自己身上的2克多甲基苯丙胺混在一起平均分成4份,放在4个透明袋中拿给伍某某,并告诉伍某某4个透明袋子中的甲基苯丙胺重量为4克。伍某某在拿到4克重的甲基苯丙胺后,现场将现金人民币1000元交给王某某,另外用微信和支付宝分别转账给王某某人民币800元和4600元,共计人民币6400元。

2.2019年7月27日0时许,洪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伍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伍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村洪某某租住的出租屋楼下贩卖给洪某某1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洪某某微信转账给伍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海口市第十四中学门口对面公交站台处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王某某身上查获1部OPPO手机。2019年8月4日,被告人伍某某在澄迈县桥头镇一马路边一家茶店处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伍某某身上查获3包透明晶体的毒品疑似物和1部华为牌手机。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从伍某某身上缴获的3包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0.32克、0.36克、0.2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手机及毒品相片;

2.​ 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等;

3.​ 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次共1包及0.94克,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次共1包及0.94克,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伍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劲松

                                                        检察官助理:杨 乐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伍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oppo手机、华为手机各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