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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21956********,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人,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30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郎某某系邻居,双方因琐事存在矛盾。2018年8月17日2时30分许,王某某将郎某某家房门踹开后,进入郎某某居住的本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家中,使用被害人家中的拐棍、高压锅盖等物品对郎某某进行殴打,王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被害人郎某某于当日5时34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郎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拐棍、高压锅盖等物证照片;

2.影像诊断报告、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孙某某、武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扣押等笔录;

7.郎某某家门口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宫 宁

代理检察员:宋建如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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