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住址: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栋**楼**单元**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伙同苏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金光路七一国际广场地铁3号线钟楼站D口外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内,将被害人岳某某(男,31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佳运牌电动三轮车撬开搭线后盗走,后予以销赃。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820元。
2020年8月6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明月锦苑3期门口非机动车停车处,用随身携带的改刀将被害人邓某某(男,30岁)停放在该处一辆银色玫瑰之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前轮锁撬开,随后将该车盖板撬开,采用搭接点火线方式,将车通电后盗走并逃离现场,后予以销赃。经鉴定,该两轮电动车价值2111元。
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有前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振威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票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扣押在案的一个紫灰色相间的腰包以及包内一把剪刀、一把梅花改刀、三个铁质头子,一个套筒属于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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