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25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翻窗进入南京市建某某**路**号**城**湾**幢**单元**室内欲实施盗窃,后被正在室内睡觉的被害人尹某甲发现,被告人王某为抗拒抓捕,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尹某甲进行捅刺(经法医鉴定,尹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后翻窗逃离现场。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等物证;
2.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病历材料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尹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尹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视频监控及阅看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砺欧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