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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回永江、田丰润贪污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1967********,汉族,大专文化,**民政局副主任科员,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宅楼**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以涉嫌贪污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执行。

被告人回永江,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72********,汉族,中专文化,**民政局工作人员,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2019年11月26日被七台河市新兴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贪污被本院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执行。

被告人田丰润,男,1986年**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86********,汉族,大专文化,**民政局科员,住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6日被七台河市新兴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贪污被本院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执行。

本案由新兴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回永江、田丰润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10年4月4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4月30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7日、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3 年至2015 年间,时任**民政局社会救助大厅主任的被告人王某某、现任**民政局社会救助大厅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回永江、时任**民政局社会救助大厅数据管理员的被告人田丰润,在明知低保专户资金应当专户专用的规定下,相互配合利用职务便利,经王某某安排,由回永江提供事前与王某某合谋拟好的虚假低保数据给田丰润,再由田丰润在录入低保数据申请低保发放资金时替换成由回永江提供的虚假低保数据,从低保专户中套取出低保金共计人民币740, 548 元。

2. 王某某、回永江、田丰润三人共同套取低保金期间,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回永江向田丰润提供其控制的11 名**福利院托养人员银行账号,再由田丰润将该部分银行账号录入到低保金发放数据中,套取低保金共计人民币386, 388.06 元。

3. 2010 年12 月至2015 年9 月间,王某某在田丰润的帮助下,利用职务之便套取低保金共计人民币73,235.40 元。

4. 2008 年至2015 年间,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低保数据管理员张某某和田丰润的帮助,将其亲属或他人银行账号录入到**民政局低保发放数据中,套取低保金共计人民币135,202.82元。

5. 2012 年8 月至2018 年8 月,回永江利用负责办理高龄津贴的便利条件,私自将高龄津贴款套取到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套取出高龄津贴金共计人民币178, 600 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贪污犯罪数额人民币948,986.22 元,被告人回永江参与贪污犯罪数额人民币1,305,536.06 元,被告人田丰润参与贪污犯罪数额人民币1,200,171.46 。案发后,王某某上缴赃款人民币40,000元,回永江上缴赃款人民币229,284元,田丰润上缴赃款人民币3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回永江、田丰润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凭证等;

2.证人徐某某、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回永江、田丰润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回永江、田丰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回永江、田丰润利用职务便利有分有合套取低保金、高龄津贴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回永江、田丰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盖国明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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