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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略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7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腊月,被告人王某甲的爷爷王某丁(殁年85岁,住略阳县**镇**村**组)去世,王某甲从王某丁的遗物中获得一支火药枪并保管于自家住宅二楼阁楼。2013年4月24日,王某甲与略阳县公安局郭镇派出所签订《不非法持有枪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安全责任书》,其主观上明知个人不得非法持有枪支,但一直未上交公安机关。2019年7月15日,略阳县公安局郭镇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持检查证对王某甲住宅进行检查,在其住宅二楼阁楼右侧墙角处查获一支火药枪。2019年7月31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药枪一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不非法持有枪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安全责任书等;3、证人王某乙、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某甲管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略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凡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住略阳县**镇**村**组,电话1357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枪支已交略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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