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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拘禁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刑检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号楼**室,**。无前科。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被害人赵某甲先后三次替赵某乙从被告人王某甲处借款共计85000元,后赵某乙无力偿还,前往外地躲债。赵某甲在偿还部分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就前往到西安打工。2018年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带领吉某某等人在商州区人民医院东隔壁巷子赵某甲的住处找到赵某甲后让其还钱,因赵某甲无钱偿还,王某甲等人遂将赵某甲从其家中带至通江东路凤园茶庄,在茶庄内对其进行推搡、辱骂。期间,王某甲给王某乙打电话让其前去帮忙讨债。王某乙到场后,用烟头将赵某甲脸部烫伤。后王某甲等人又让赵某甲提供担保人,赵某甲经过多方联系,仍不能提供担保人。当日晚,王某甲让赵某甲出钱在商州区通江酒店登记一房间,同吉某某等人在该酒店房间对赵某甲看管一晚。2月17日中午,王某甲等人又带领赵某甲去其家找赵某甲妻子杨某某做担保人,杨某某不同意担保,王某甲等人又让赵某甲继续寻找担保人,并将其带至麻街岭段僻静处,强迫赵某甲脱掉衣服,对其进行恐吓、侮辱。2月17日19时许,由赵某甲姐姐赵某丙作担保并签署借条后,王某甲等人放赵某甲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借条、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杨某某、赵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妍妍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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