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4********,汉族,中专文化,系江苏**机械销售公司区域销售经理,现住本市天宁区**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武进区**镇**居委**塘**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该分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盛某某于2010年6月8日登记结婚并领结婚证,婚后双方生育一女王某乙。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结识冯某甲,自称已离婚并出示假离婚证, 两人开始同居,2018年年初,被告人王某甲在江阴**镇**居民小区为冯某甲购置一套住房(**幢**室,付首付款以及还贷)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2018年8月期间,冯某甲怀孕;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与冯某甲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居民小区的**大酒店办理结婚酒宴,同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与冯某甲在本市天宁区**街**楼**单元**室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同年6月20日冯某甲生育一子,被告人王某甲为其取名王某丙。
2019年7月27日下午1时许,在本市天宁区**街**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与冯某甲及家人因小孩抚养费等事宜发生纠纷并出现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甲遂报警。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盛某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丁、岳某某、史某某、冯某乙、冯某甲、冀某某、杨某某、郑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以及照片;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手机里照片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海峰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本市武进区**镇**居委**塘**号、联系电话1386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等共2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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