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6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新昌县**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系绍兴市弘鑫礼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又系嵊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兼安管员。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未经设计擅自在公司内搭建作业平台(货架)。2019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安排员工将货物搬运至该平台上,因不堪重负该平台于同日14时50分许坍塌,致在平台下面工作的王某乙被压伤,造成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事故。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经电话通知,自动到嵊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案件移送书、事故调查报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唐某某、竺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说明;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安全生产法,擅自搭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平台,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故对被告人王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科进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新昌县**街道**幢**室,联系电话135885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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