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94********,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路**号**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现住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7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E****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晋城市城区**社区**小区路段,被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有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