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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住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驾驶拖挂有玉米秸秆粉碎机的拖拉机给王某乙粉碎玉米秸秆时,因疏忽大意未仔细观察周围环境,不慎将刘某某的下肢卷入粉碎机,造成刘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10月王某甲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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