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19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张某甲(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意图贩卖牟利,张某甲将该情况告诉洪某某(另案处理),经洪某某联系,2020年1月8日,洪某某、张某甲从侬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小马”,当天晚上,王某甲来到石某彝族自治县**街道**村**号洪某某家中,以每颗22元的价格购买了毒品“小马”50颗。随后,王某甲、张某甲吸食了其中的10颗毒品“小马”,王某甲将剩余的40颗(净重3.39克)毒品“小马”藏匿在石某县**街道**小区**单元**室其卧室床下,并让张某甲联系买家。2020年1月9日,民警在王某甲的上述住处将其藏匿的毒品“小马”查获。经鉴定,毒品“小马”的成分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小马”(照片);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洪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张某乙、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人员笔录;(2)检查证、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3)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封装笔录及照片;(5)称量笔录及照片;(6)毒品取样笔录及照片;(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8)扣押财物移交清单;6.电子数据:(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微信提取笔录;(3)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鉴定意见:(1)(昆)公(司)鉴(理)字(2020)D0019号、D0020号理化检验报告;(2)石公(大)现检字(2020)1号、2号现场检测报告书;8.其他证据:(1)到案经过;(2)情况说明;(3)医院诊断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瑞芳
检察官助理:卢铭宇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地址:云南省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88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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