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1********,汉族,本科文化,连云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街道**村**号。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9年6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G2****小型普通客车沿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与树云路交叉路口时,被灌云县公安局侍庄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76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