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学教师,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李仁厅、袁琳,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2日至10月6日,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卞某甲8.238万元的事实
2018年12月初,被害人卞某甲欲从被告人王某甲手中购买其位于当涂县**镇**村的自建房,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王某甲谎称自己认识马鞍山市公安局领导,有能力帮助卞某甲的儿子卞某乙获得公安干警编制,卞某甲信以为真。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卞某乙入编为由让卞某甲送钱,卞某甲随即将6万元现金、2箱茅台酒送至马鞍山市公安局门口王某甲车内,王某甲驾驶员代为收下。2019年1月11日,王某甲得知被害人报案后,向被害人退还8.5万元(两箱茅台酒折价2.5万元)。经鉴定,两箱茅台酒价值人民币2.238万元。
二、诈骗蔡某某85万元的事实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害人蔡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取得马钢三渣线开挖工程,虚构该工程有5万吨钢渣且以18元每吨向蔡某某出售,蔡某某信以为真并于当月6日转款90万元至王某甲账户。11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以每顿钢渣涨价3元为由再次收取蔡某某15万元。2017年11月中旬,王某甲帮助蔡某某从马钢新区购得9.5万元钢渣且交付给蔡某某。2017年11月24日,王某甲又以帮助蔡某某从马钢利民创业园租赁场地堆放钢渣为由诈骗蔡某某15万元。2017年11月24日,王某甲向蔡某某出具了收到其钢渣款110万元的收条。2018年春节后,蔡某某在得知真相后,多次要求王某甲归还上述钱款,王某甲分别于2018年3月16日、3月30日、4月11日向蔡某某共计归还25万元。2018年6月11日,王某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遂于当月12日、15日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85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因诈骗蔡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被抓获归案,因诈骗卞某甲于2019年2月2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安徽马钢利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协议书、营业执照、民事调解书、转让协议、工程决算表、收条、扣押决定书、银行账户明细、发还报告及清单、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报案材料、授权书、通话记录、失信人员信息、说明、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孙某某、李某某、刘某乙、郭某某、黄某甲、陈某甲、崔某甲、崔某乙、黄某乙、陈某乙、卞某乙、张某甲、钱某某、戴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卞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永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3.2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迎涛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安徽省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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