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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5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乡**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乙(已判刑)伙同苏某甲(已判刑)为得到2014年上级扶持阜平县**乡**村的**扶贫款,借用苏某乙、孙某某(已去世)、王某丙3户贫困户指标,又征得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王某甲同意后,以上6户共同成立**村**联合体,最终骗取**扶贫资金人民币3万元。支取的扶贫款除去王某丙、苏某乙、孙某某三人每人1500元的好处费和其他开销,剩余的由王某乙、苏某甲、王某甲三人平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虚构联合养殖体套取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鹏飞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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